?。▉碓矗喝嗣袢請螅┊斍埃幸环N觀點夸大我國地方政府債務對經濟社會發(fā)展的負面影響,甚至將其稱為即將爆發(fā)的危機。這種觀點顯然有失偏頗。
客觀認識地方政府債務問題,首先需要厘清其統(tǒng)計口徑及范圍。我國曾于2014年按照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、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和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三個口徑,對地方政府債務存量進行清理甄別。清理甄別之后的數(shù)據(jù)顯示,截至2014年末,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余額為15.4萬億元,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和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余額為8.6萬億元。此后,我國進一步規(guī)范了地方政府舉債行為,明確規(guī)定地方政府舉債應采取發(fā)行政府債券方式,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直接或者間接通過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等其他任何主體舉借政府債務,也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。通過PPP模式轉化為企業(yè)債務的,以及自2015年起融資平臺公司新增債務,均不再納入地方政府債務。這也意味著自2015年開始,不能再將融資平臺的債務增加等同于地方政府債務的增加,并且地方政府將不再產生新的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。一些人沒有注意到這些統(tǒng)計口徑的變化,甚至將一些國有企業(yè)的債務也計入統(tǒng)計范圍,從而夸大了地方政府債務的規(guī)模。
從實際情況看,我國地方政府債務規(guī)模在風險可控范圍之內。截至2016年末,我國地方政府債務余額為15.32萬億元,控制在年度地方政府債務限額17.19萬億元以內,地方政府債務率(債務余額/綜合財力)為80.5%,低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90%—150%的控制標準參考值。如果加上納入預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債務12.01萬億元,我國政府債務為27.33萬億元,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為36.7%,不僅低于國際公認的政府債務負擔率60%的警戒線,而且低于主要市場經濟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的平均水平。
進一步分析債務成因可以發(fā)現(xiàn),西方國家的政府債務主要源于行政消耗、刺激消費以及迎合選民需求,具有“消耗性”特質。而我國地方政府債務主要是因地方基本建設投資而產生,具有“建設性”“生產性”特質,不僅可以提高生產生活水平,而且能夠增強未來經濟發(fā)展?jié)摿?。因此,我國地方政府債務安全和風險控制狀況要遠優(yōu)于西方國家。
在大力規(guī)范和強化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方面,我國采取了許多行之有效的措施。比如,允許地方政府適度舉債,同時對舉債主體、舉債方式、規(guī)??刂?、預算管理、舉債用途、風險控制、責任追究等方面作出明確規(guī)定。實施債務置換、限額管理等措施,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、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,提升地方政府債務管理能力,擠壓違規(guī)舉債空間。2017年7月,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要嚴控地方政府債務增量,實行終身問責、倒查責任,進一步增強了對地方政府債務的約束力。
由此可見,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總體可控。當然,我們也不能忽視其中隱藏的風險,尤其需要重視地方政府債務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高質量發(fā)展的不利影響。進一步強化地方政府債務管理,既要強化流量管理,切實把債務風險關進籠子里;更應著眼于存量調整,加快財政體制和地方融資機制改革,從深層次上解決這一問題。